许昌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物价部门对其私自抬高物价的罚款决定,而被物价部门诉之法院。2008年12月16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许昌市物价局与许昌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许昌市物价局诉称,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瓶装石油液化气属于备案商品。2008年1月28日,许昌市某能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许昌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备案价格为每瓶95元。2008年10月30日、31日,许昌市物价部门连续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实际出售价格为每瓶100元。物价部门后经查证属实。物价部门认为,该公司一次调高价格已超出4%以上,且24小时内未能到物价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故物价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在2008年3月12日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许昌市某能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罚款决定,在60日内又未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魏都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物价部门申请行执于法有据,做出了准于执行的决定。此后,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方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