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文明有礼的生活习惯,而李某醉酒后在他人家门口小便,经劝阻无果被打至轻微伤,因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其自身存在过错,判决打人者刘某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5654.98元。
30多岁的李某在市区某饭店打工,2018年底的一天晚上7点,李某醉酒后在其工作的饭店附近路边小便,该位置正对刘某的家门口。刘某及其父亲发现后进行制止,李某不听劝阻,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李某被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7300余元,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由于事发时群众报警,刘某因本案事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李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1000元并承担后续检查费、治疗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击打李某头部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刘某应当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公共场合小便,经刘某及其父亲制止不听,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李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某应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李某各项损失共计9424.96元,刘某应当承担5654.98元。对于李某主张的住宿费、交通费、后续检查治疗费,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