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梓明依法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800元。
被告人王梓明于2008年9月6日到鄢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将鄢陵县马栏镇东章甫村村民尹新芳停在此的“铁牛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927元)盗走,王梓明在驾驶摩托车逃往医院门口的路上,被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三轮摩托车已追退。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