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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换钱不给 打伤人获刑赔款

  发布时间:2008-12-19 14:23:46


    昔日好友,为赌博发生纠纷以致大打出手,12月19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慕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慕业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340.1元。

    2008年8月1日下午,慕军在打麻将时让慕业换零钱,因慕军以前欠慕领100元钱,慕领拿走这100元钱说:“他欠我钱,你不要给他钱。”当时慕业以为慕领是开玩笑的,还是把100块钱零钱递给了慕军. 8月2日上午10点多钟,慕业在村口碰见慕军就问他要钱,慕军说已经把钱给了.为此两人吵了起来,慕军就用拳头照慕业头上打了一下,致使耳朵流血,慕业打电话报警,慕军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慕军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慕业要求被告人慕军赔偿其物质损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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