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卫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卫成伙同王光辉、王鹏飞(二人均已判刑)、王亚明、王占锋、王继业(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南坞乡红旗桥分别拦住过路学生王志勇、贾亚飞、黄亚军等人,用威胁或殴打的方法共抢得现金32元,赃款挥霍。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卫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王卫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