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郑某依法被判处拘役2个月。
2008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郑某(1991年11月19日出生)与夏某(已判刑)在鄢陵县张桥乡裴庄村南头无故殴打河岗三中学生许某。下午19时许,被告人郑某又与张某、夏某、王某(1993年4月14日生)在河岗三中校外遇到许航,张某辱骂并威胁许某买烟 ,被告人郑某与夏某对许某殴打后也威胁许某买烟,许某被迫于次日交给夏某两盒黄金叶烟,烟被贾某、张某分吸。另查,在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与王某二人在张桥乡后张村东边的坟地处将该乡河岗三中学生贾某等四人无故殴打一顿,并向三名学生索要现金19.5元。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法条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