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拉货挣钱,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换运输车车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12月22日,许昌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121159元。
长葛市某村持有H证的农民驾驶员张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家轮式拖拉机原来的时风车头更换成洛阳一拖的车头﹙原来入户号是河南K-82037﹚进行运输业务。2008年8月4日9时许,张某驾驶该改装后的轮式拖拉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尚集镇武店村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1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段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让围观的一名群众报了案,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已先行赔付二万元,剩余一万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险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