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李春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元。
2008年9月30日晚,鄢陵县陶城乡三岗轧钢厂职工朱照文、周显杰将厂内工具箱撬开,用工具箱内的扳手、钳子等工具将钢厂炼钢炉下面的水管电缆线盗割三根(价值4914元)。后将作案工具扔到钢厂冷却池内。2008年10月1日晚,周显杰、朱照文伙同本厂职工李春涛将所盗电缆线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废品站的孙连顺,赃款分肥。2008年10月2日,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陶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且,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李春涛及家属主动赔偿鄢陵县三岗钢厂损失450元,退回该厂所得赃款1000元,三根电缆线已追退。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春涛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照文、周显杰、李春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