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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1 08:58:48


    为彰显许昌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许昌中院从近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4起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

    1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化名“赵龙”、“马伟”、“赵永超”、“赵洪涛”等,利用QQ聊天方式,在明知八名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实施奸淫。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同他人在长葛市某歌厅唱歌时,马某某指使他人让未成年人贾某某跟随其卖淫,遭贾某某拒绝后,马某某又伙同他人威逼利诱、殴打贾某某强迫其卖淫。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威胁、诱骗手段与八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马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马某某在近一年时间内多次奸淫多名幼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且是在缓刑考验期满短时间内和监视居住期间内犯罪,社会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从重、从严惩处。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限制减刑。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特别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强奸罪中八名被害人受侵害时系小学和初一年级在校学生,均不满十四周岁,其中最小的不满十二周岁。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未成年女学生涉世不深的弱点,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诱骗等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介绍同龄女同学供其奸淫,并利用被害女学生害怕被公开的心理,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致使本案长时间未案发,客观上造成了多名被害人长期遭受性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是提醒广大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家长和老师不可能永远陪在身边,要学会保护自己,以免造成人身危险。二是提醒广大的未成年人父母,要充分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树立自尊、自爱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是提醒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做好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2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以喊襄城某高中学生被害人李某某吃饭为名,违规将被害人李某某带离学校。饭后被告人曹某某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襄城县某KTV,在KTV包间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曹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教师作为社会及学生尊重的人,应当尽到教育育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恰恰利用备受尊敬的教师身份和与被害人的师生关系,降低被害人对其的防卫心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吃饭为名,无视学校规定,擅自单独将被害人带离学校,饭后明知被害人下午还要上课,却先将被害人带到山上,后又带到KTV,强行与自己未成年的学生发生了性关系,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其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对学校和学生家庭的声誉也造成了严重伤害,影响恶劣,酌定从重处罚。该案二审生效后,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3

    基本案情

    2010年夏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某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在其家中对继女郑某某(2001年1月25日出生)长期多次实施强奸。2019年9月13日叶某某再次威胁郑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郑某某不堪忍受,告知其母亲后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取威胁、欺骗方法长期多次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和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便利,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具有将被害人“霸占”作为性工具的意图,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情节恶劣。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特殊阶段,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或者不敢反抗,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和未成年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实施侵害行为,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侵害时间通常较长。对此种犯罪行为更应当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不仅没有尽到保护职责,更是利用其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此,提醒父母、学校对未成年人及时做好性启蒙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将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等八人为达到利用未成年女性提供陪侍牟利的目的,结伙作案,使用诱骗等手段,将十多名未成年女性拘禁在出租屋内,通过统一接送“上下班”、禁止私自外出、没收手机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并以暴力和暴力威胁、逼迫李某1、张某、王某等十多名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洪某联系嫖客人员,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性关系。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等八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等八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恐吓等手段,组织十多名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以王某为首的八名被告人,多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不乏非法拘禁、威胁、辱骂等行为。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法律规定,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十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在农村生活,在校学生占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八名被告人中有三名系在校学生,且三人是同学关系。本案提醒学校、家庭、老师、父母,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活动,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未成年人步入青春期,年龄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心智的成熟,自身价值体系并未形成,需要学校、家庭、老师、父母等的多方引导,帮助他们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增强未成年人辨别、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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