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朋友手中借钱,为了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反而以帮朋友跑是事为借口赖账,12月23日,许昌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55000元.
许昌县某乡农民马某与新疆籍的赵某是经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多年相识,彼此打下了深厚的友谊.2004年4月10日,赵某因急需用钱向马某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过原告马某的多次催要,赵某总以帮助马某的女儿跑上大学为由拒绝还款,而事实上是马某女儿在当年高考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的,无奈之下,马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借原告人马某现金5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