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中国建设银行鄢陵县支行职工的蔡庆元多次将其管理的储蓄专柜的存款共计688613.4元取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蔡庆元挪用公款一案,判处蔡庆元有期徒刑4年。
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被告人蔡庆元利用职务便利,将鄢陵县水利局施工队会计许某以石建名义存于该行的存款本息501700元多次取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0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蔡庆元利用挂失后将定期存款取出的手段,将鄢陵县水利局施工队许某存于该行的存款本息95881.37元取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02年4月,被告人蔡庆元利用挂失后将定期存款取出的手段,将鄢陵县水利局施工队许某存于该行的存款本息91032.03元取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庆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88613.4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