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夫妻存续欠货款 离婚之后共同担

  发布时间:2008-12-25 08:50:01


    按雇主的要求进行现款现货交易才被人雇用的,为了给姑爷提供方便,使资金能够周转,违反约定打借条,12月24日,许昌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男﹚、李某﹙女﹚支付原告陈某货款93700及滞纳金。

    来自黑龙江籍的陈某一家人,在许昌市新兴国家粮食储备库租赁一货位,专门从事由东北购买黄豆,尔后来许昌销售的生意。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往返开支,以现款现货进行交易的条件,雇用许昌人李某之父负责销售工作。2005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在没有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李父将1000袋黄豆,共计143000元,分四次让毛李夫妇拉走,在家里零售。由毛某出具收条四份和对准陈某打欠条一份,经陈某多次催要,追回货款49300元。后毛某、李某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剩余货款93700元迟迟不能要回。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所提供的收到条和欠条﹙黄豆1000袋,共计143000元﹚均是被告毛某所打,被告毛应支付所欠货款,因被告毛某所欠原告的该笔债务,系被告毛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下欠原告的黄豆款93700元,并承担相应滞纳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459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