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机关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本科就起诉他,后该生以超过重点线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而被检察院免于起诉。(《重庆晚报》12月25日)
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相信每个善良的人都会作出同样的选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给予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是酌定不起诉中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基本体现,更是司法机关及全社会对失足少年的宽容和关怀。只要能痛改前非,我们又何必以“法律无情”的公平铁律,去给一个涉世未深的孩子设置最严酷的人生障碍呢?
检察院之所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表面看是因为偷窃的学生考取了名牌大学,而本质原因是相信他能改过自新,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两者之间能不能划等号,还是一个疑问。考取重点大学只能证明该生智商高、学习勤奋,然而智商高、学习勤奋的大前提,和家庭贫困、年龄尚小的小前提下,我们无法推导出高材生就能在道德上更为自律、绝不触犯法律的结论。如果硬要将学习成绩好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等同起来,马加爵、付成励就是最好的反例。
偷窃不起诉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是被免于起诉的学生,以勤奋学习和踏实做人,来回馈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努力用自身价值造福民众,这是人们都希望看到的。另一种可能与不起诉的初衷适得其反,认为学习成绩掌握着法律追诉的生杀大权,重点大学都能成为偷窃的“免诉牌”,更高的荣誉、学历是不是能带来更多法外开恩呢?这无形中降低了孩子对法律的敬畏感,也使整个社会对豁免条件的认识,发生了严重的价值扭曲。
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缘由在于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个体之间有所差别。检察院不起诉偷窃学生也只能作为个例,因为孩子的思想状况、悔改程度不尽相同,考取重点大学的学生是不是都能被原谅和宽恕,这是一个问题。重庆检察机关可以在个案中,把上重点大学作为免诉的充分条件,但不应该把考高分就能免诉制度化、程序化,作为权衡一切案件舍弃诉权的标准。否则,重点大学就真的成了一面“金牌”,让拥有它的人自持可以免死,从而不那么把规范一切人行为标准的法律当回事儿了。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