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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宰牲畜一条龙 潜逃5年今获刑

  发布时间:2008-12-30 09:49:27


    盗贼与肉食店老板互相勾结,把盗来的牲畜随机杀死卖掉,消除痕迹,潜逃5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9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无业青年彭某、李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屈某(已判刑)、丁某(已判刑)等五窃贼,经过预谋,以丁某在许昌县某乡所开的肉食店为窝店,盗窃农家牲畜后在此屠宰卖掉,所得赃款按比例分成。该团伙进行了严格的分工,由李某开车,彭某、王某、屈某负责盗窃,得手后和丁某联系,然后由丁某开车前来接应。自2003年3月9日晚至3月31晚,携带卡钳、撬杠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许昌县、长葛市、尉氏县的五个乡镇,实施盗窃5次,盗得耕牛6头,驴一头,总价值17800元。3月31日晚,该盗窃团伙窜至长葛市某村实施盗窃得手后,准备将牛送到丁某老家,在送牛途中,被许昌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彭某弃车逃走。因涉嫌盗窃,2003年5月7日经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潜逃在外的彭某于2008年8月2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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