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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联络当打手 寻衅滋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1-04 11:09:44


    一群乌合之众,整天以帮别人办事,摆平事端为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纠集在一起。12月30日,许昌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忠、李军伟、员景坡等十余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忠陆续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李忠为首,李军伟、员景坡为骨干,时永胜、张梁、岳小、张小雨、郑龙辉、谢鑫、孙要强、孙永强等十余人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组织。李忠时常以请吃饭、喝酒、谈社会经验、给零花钱等方式笼络骨干成员李军伟、员景坡,李军伟、员景坡二人也以同样方式笼络组织成员时永胜、张梁、岳小、张小雨、郑龙辉、谢鑫、孙要强、孙永强等人;以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听“哥”的话,“哥”叫干啥就干啥;办事时,一喊都得去;坐哪辆车去就坐哪辆车回来,不许乱坐,不许乱说话,乱叫名字,事后不许和别人乱说;得钱由“哥”分,给多少得多少等,约束组织成员。以所谓替别人(事主)“办事”、“帮忙助威、打架”为名,时常纠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同意事主的要求。以被告人李忠为首的犯罪组织在许昌市区及许昌县区域内,有组织地从事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李军伟、员景坡犯罪组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忠、张梁、孙要强、张许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小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永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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