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4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人周某偿还原告人黄某借款10000元。
被告周某与原告黄某是经过朋友介绍相识的,二人在一起多次共事都比较顺利,彼此产生了信任,黄某感觉周某虽然是做生意的,但人很实在,不是奸商,这人还是可交的。2006年8月15日,为解朋友燃眉之急,在周某承诺及时偿还,并出具借条一份的情况下,黄某借现金10000元给周某。经多次催要后,周某以黄某从其处拉走价值16210的纸尿裤,黄某还欠周某6210元货款为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黄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借原告黄某现金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从被告处拉走价值16210元的纸尿裤,经抵账被告还欠原告6210元,按常理,被告应将其给原告所打的借条抽回,或者让原告出具收到条以备日后与原告抵账,但被告都这些没有,与常理不符。另外,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拉走货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