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不通过自身努力去创业,在无钱花时,打起了盗窃的主意,1月6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自2008年6月至8月,无业青年徐某/孔某经过预谋,借助夏季天气炎热,中午时间容易发困,警惕性不高的有利时机,专门选择在中午12时左右,先后在许昌县、长葛市六家手机店盗窃手机8部,价值3706元。2008年8月27日,二人在许昌县一电脑门市部内盗窃电脑主机一台,在逃跑过程中,孔某被当场抓获,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2007年1月5日,徐某曾因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7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孔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孔某属初犯,积极交纳罚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