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某杰侵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一案。该案为许昌中院自今年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杰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审判长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规范严谨、节奏紧凑,显示出合议庭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业务能力,被告人毛某杰当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许昌中院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对盗版作品谋取私利案件敢于“亮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对非法从业者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