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有政策依据,也可借鉴国外经验。笔者拟结合自己所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谈谈看法。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司法权社会化的障碍
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
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在法院内部也被行政化。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研究:一是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法官是一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体制并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二是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