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不务正业,为了得到信息费为别人盗窃的赃物寻找买主,1月8日,许昌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6年下半年,原河南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逃﹚,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向外发放外加工活所用制鞋原料麂皮绒的便利条件,分批次将该公司仓库内价值656100元的麂皮绒偷运出厂,拉回尉氏县家中藏匿。后公司发现原料缺失,对李某产生怀疑,因没有证据,公司三个月没有给李某发工资,李某离开了工厂到广东东莞打工。
2008年3月份,在东莞打工的李某认识了广西人韦某,因急于把麂皮绒出手,就主动找到韦某,说自己有一批麂皮绒让韦某帮忙找个买家,然后给韦某信息费。因韦某一直没有找到买家,李某以自己不便于联系为由,把给原公司供货的一个原料商的电话号码给了韦某,经过多次联络,2008年7月,该原料商说有个朋友愿意要这批货,价格每码5元。李某、韦某二人就回到尉氏县,在酒店进行交易时,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