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农药生产经营的“三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进行赢利活动,1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03年,南某﹙女, 西华县城关镇﹚及其夫常某(另案处理)在许昌某农药厂从事农药生产加工工作,看到经营农药有巨大的利润后,不安分的夫妻二人动起了坏心眼。于2005年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用十万元的价位支付给安徽界首市农药化工厂,非法取得了农药生产经营所需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业生产许可证。尔后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鄢陵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生产销售协议”;与河南省项城市农药厂鉴定“农药产品授权加工分装协议” ;与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农药授权加工分装协议” ,进行农药生产加工。
2006年3月至4月期间,南某、常某又以年八万元的租金租借原许昌某农药厂的场地,非法加工农药。并将其生产加工的 “麦丰宝” 、“麦丰病虫灵” 、“蚜螨速杀”等农药运往安徽省宿州市,河南省扶沟县、临颍县、沈丘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9万余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违反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采用假冒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业临时登记证,农业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登记证号、等方式,非法生产销售农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