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今天推出诉前调解条线典型案例:
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冯某某、
许昌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被告许昌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通过贷款分期还款/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两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交易方式为: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签订《汽车金融担保服务合同》、《车辆托管协议》、与被告周某某、冯某某签订《担保函》等相关合同文件。因某建材公司提车资金不足,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借用资金提车。2021年4月16日,原告将两台车的融资购车款向被告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账户转账总计642600元,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转账委托书》等。被告收到上述购车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将发票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等手续提供给原告,亦未将购车借款退还给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经原告多方沟通核实,被告已将购车借款挪作他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车借款,被告一直不予还款,至2021年8月6日起诉时被告已占用原告642600元购车借款近3个月,被告杨某某、冯某某、某建材公司作为被告史某某的担保人,应依据《担保函》等的相关约定对史某某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与本案购车交易情形一致并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有其他三件,该四个案件由原告某汽车公司同时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建材公司等拖欠原告某汽车公司购车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本案被告的违约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是公司经营出现状况,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如果直接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款项,有可能导致被告公司丧失恢复经营的可能。通过与原被告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阶段履行618332元的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为倡导互利共赢的价值取向,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四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较高,在还款时间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且案件审理时正处在疫情期间,为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减轻企业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将四起案件进行线上合并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实现双方最终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尽可能的给被告公司一段过渡时间,让其有时间恢复经营、筹措资金,经过多轮调解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三个案件顺利调解,一个案件撤回起诉,涉案标的总额近193万。本案的处置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法院在面对涉企纠纷时,要坚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用最大的耐心、诚心和真心,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心,要让审判有温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要平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复工复产留有资金周转空间,极大保护企业的造血能力,使企业能够松绑再出发,为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