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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12-02 15:01:27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今天推出诉前调解条线典型案例:


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置业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签订《鄢陵县某小区二期进户门产品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并安装鄢陵某小区项目进户门及防火门。后于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再次合作签订《对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依据两份合同分别起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形成了两个案件,一个案件要求支付拖欠货款1602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另一个案件要求支付拖欠货款90812元及逾期利息。鄢陵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于2023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269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标的全部申请执行,并要求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2.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3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812 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标的全部申请执行,并要求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案件结案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随即主动履行第一期款项及部分第二期款项。

【典型意义】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与时间成本,便利高效和平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秉承“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理念,将这两个原被告及法律关系性质相同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共情、共赢心理,并找准矛盾根源对症下药,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使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5天的时间。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应局限于公正高效地做出裁判,更重要的是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司法为民的理念相结合,通过调解修复企业双方的交易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避免硬性处理给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激发市场活力,真正做到“保企业、惠民生”,创造出“多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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