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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0:05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今天推出刑事条线典型案例:


张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7月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实施敲诈20起,包括:1、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许昌某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熟食田螺,后以李某某在食用过程中吃到石子把牙齿硌坏为由,二人敲诈该超市人民币1100元......20、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禹州市某来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一瓶酱八方香菇牛肉酱,后张某某故意放入疑似阿莫西林,以其母亲食用后食物中毒为由,二人向该超市索要人民币7100元,因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未得逞。以上20起敲诈中,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敲诈金额共计47390.6元(其中7100元系未遂),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金额共计35340.6元(其中7100元系未遂)。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多家商户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禹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敲诈数额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退赔10户商家的经济损失28240.6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单独退赔8户商家的经济损失1205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充沛活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禹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受害人均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有十余家之多,既有本土的优秀企业,又有落户禹州市的河南省知名企业,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还要注重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注重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对受害企业也积极进行沟通安抚,充分调查核实其所遭受的损失,并协调退赔事宜,最终不仅让被告人认罪认罚,还让受害企业满意,同时也以此案件为契机,提醒商家如何在生产经营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从而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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