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今天推出行政、破产条线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
撤销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0日,王某某与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全款购买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广场四层X号商铺,面积8.51平方米。包括王某某在内,某广场商铺已售出 313套,已付定金329户。后王某某向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有关手续,申请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办理该商铺不动产权证,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并向原告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遂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当,一审判令撤销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有据,遂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精神,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而不动产作为一种价值大、物权变动手续复杂的商品要素资源,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化交易行为,登记是基础和必经程序。涉案商铺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新的不动产形式,大型商超内商铺的分割只能靠地钉确定底部空间,在未出售前并未用板材对整体空间进行封闭分割,各地对该产权是否能够确认存在争议。本案中,承办法官认真查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案例,并与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充分沟通协调后,认为涉案商铺以地钉形式进行了虚拟分割,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适用价值,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对产权进行登记确权,以促进商品要素的流通。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纠正了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正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其自觉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对产权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解放了大型商超内商铺这一商品要素,使其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商品市场的流通和繁荣,盘活了企业的长期闲置资产,有效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