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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途中改抢劫 自首后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01-22 21:40:23


    几个无业青年为弄点钱花,预谋实施盗窃,因为时尚早,等不及的他们对过往行人下手,1月20日,许昌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9年5月28日下午,刘某﹙已判﹚、王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预谋晚上到许昌县某乡盗窃耕牛,为稳妥起见,他们先到市内购买了仿真手枪式打火机一支、水果刀一把,尔后乘车前往该村,因时间太早不易下手,他们就在该村东边下车,到处转悠,伺机行动。大约晚上十点多钟,等不及的王某说抢辆摩托车算了,得到了大家的同意。不一会儿,从东边过来一辆摩托车,该犯罪团伙携带作案工具将车拦下,李某因当时害怕就先行逃跑。

    在外打工的李某整天东躲西藏,吃不好,睡不好,沉重的心里压力下,于2008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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