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9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48岁的民警赵宝成因严格执法制止酒后驾车被撞成重伤。(《新华日报》2008年3月2日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酒后驾车撞伤交警的肇事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
司机“喝酒失控”,变成一条狼,咬伤了“街头卫士”,严重破坏了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怎样修补恢复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呢?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美国警察学习。美国的警察遇到犯罪分子,往往先下手为强,因为美国的警察怕死。但是警察不是土匪,“先发制人”的做法让人感觉有“出来混,下手就要快!”的土匪气息。这种方式不是长远之计,只是权益之计,终究不是办法。
二是将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法定刑升格,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一个人如果认为别人没有力量伤害自己,就不会服从他,所以只有严刑才能唤醒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才能消除交通警察秉公执法时的顾忌,从而确保公共安全。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同样,法律也不是“纯棉”的规定。对于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者,就是要用“60度”的烈性法律去惩戒。这种方式比较可取,因为还是要靠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