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学校副校长,不思教书育人,却心怀鬼胎,以给女学生安排工作为名,酒后借机将其强奸。2009年1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
赵某在许昌某职业中专学校担任副校长,专门负责为其学校学生安排就业。2008年9月8日傍晚,他以给该校16岁的女学生李某联系工作为名,将其约出,一起吃饭、喝酒、唱歌,一直玩到次日凌晨。酒后赵某以时间太晚,回学校不方便为由,让李某到宾馆休息。天真的李某满怀感激,便跟随赵某到了宾馆。在宾馆房间内,心怀叵测的赵某强行扯下李某的内衣裤,欲行不轨,此举当即遭到李某的反抗。9月9日6时,李某逃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宾馆将酣睡中的赵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系强奸犯罪既遂,因该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一直不予认可,且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应按强奸未遂认可为宜。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系强奸未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