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钱上网,心生邪念把网友骗出,尔后逼迫其卖淫挣钱供自己消费,2月2日,许昌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4月22日,张某﹙1992年生﹚和许某﹙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先把网友李某姐妹二人骗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后,再让她们弄去卖淫挣钱。并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姐妹二人骗至许昌某旅社,在该旅社8号房间内,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到5号房间强行对李某的妹妹进行猥亵。在二人不同意卖淫挣钱的情况下,23日早晨,张某伙同许某又把李某姐妹带至禹州市一旅社内强迫二人卖淫,24日凌晨,李某姐妹假装上厕所,来到楼下,搭乘出租车逃离后被解救。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但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