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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后转借他人,法院:借贷行为无效!【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0 10:44:09


恋爱关系

情侣之间经常会有资金往来

有的还会出借信用卡或者贷款

一旦感情不再

有些就会算账要钱

那么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帅(均为化名)相识并迅速相爱,期间因小帅需要用钱,小美通过中原金融、网商贷贷款2.2万余元给小帅,并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小帅使用,小帅套现13.3万余元。此外,通过微信转账给小帅2.25万元,从亲属处借款12万元交给小帅。

后经结算,小帅在小美书写的对账单上批注“无意见 小帅借小美30万元”。后来,小美和小帅感情出现裂痕,小美多次向小帅催要欠款未果。往昔情谊不再,钱款事宜也未达成一致,小美遂将小帅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小帅应承担偿还小美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之责任。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二审认为,小美通过向亲属朋友借款和微信转账方式将14.25万元资金出借给小帅的民事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小帅应予以返还。

但是,小美通过借给小帅信用卡被小帅套现、贷款交给小帅使用的15.5万余元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小帅通过借用信用卡的方式获取借款数额13.3万余元,实际上属于小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小帅的行为,该民事借贷行为成立,但因符合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小美通过中原金融、网商贷等方式贷款再转贷给小帅2.2万余元,属于小美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小帅的行为,该民事借贷行为成立,但因符合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规定的情形,亦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小帅获取的2.2万余元和13.3万余元借款因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应当返还给小美。综上,许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许昌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 徐晓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其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将贷款转贷他人,也违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行为亦无效。

在此提醒,民间借贷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了利益逾越法律红线,否则轻则影响自己的征信,重则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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