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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同村邻居有矛盾,微信骂街不可取!【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6 09:51:01


随着微信的普及

多数乡村建了村民微信群

村干部在群里下发通知

推送政策信息

村民能及时获取信息

同村邻居难免会有矛盾

但因生活中的矛盾

发展成村民微信群内辱骂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建安区河街乡某村村民张某和同村的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因耕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诉称:
因为和被告有其他纠纷,被告二人经常在村里辱骂原告夫妇、在微信群侮辱诽谤。迫于无奈,曾多次报警处理,但民警一走,被告又继续辱骂。在民警劝说下,决定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在全村以书面形式张贴道歉书,赔偿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

被告黄某、刘某辩称:
原告任某村某组组长时,在耕地分配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在先,是导致本次诉讼的原因。为了追回应分得的土地,其唯一一次在微信群中公开与原告辩论,只是用语不当,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讨论范围仅限本组,所说事项属实,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黄某在微信群的辱骂信息和被告刘某的当众辱骂行为,损害了原告名誉,但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判令二被告连续五日在其村组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考虑侵权行为实际影响有限,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寄语

建安区法院枪杆刘法庭庭长 温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发生其他矛盾后,没有采取理性、和谐、文明的方式解决,致使双方本次对簿公堂。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辱骂、诋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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