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门口
大打出手
本为出气
结果负伤
得不偿失
究竟为啥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去年某天,小李和老王因其他纠纷在长葛市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在法院门口,二人言语不和竟然打起来了?!打架致小李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老王被行政拘留5日,小李被行政拘留3日。小李将老王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小李负40%的责任、被告老王负60%的责任。老王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中,小李诉称:
当天开庭结束,我走出法院西门,老王紧随我身后,对我及我父母进行辱骂,骂爹骂娘的言语不堪入耳,我无奈进行了回骂,他就开始打我。
二审中,老王诉称:
我比他大27岁,一个上了年纪的老头,怎么会无故主动殴打年富力强的年轻人?!我打他是因为他对我恶意挑衅辱骂,言辞不堪入耳,无道德底线。我中规中矩,诚实守信,因为他骂我,我无奈之下出于自我保护出手阻止他的肢体挑逗,随即发生了互殴。
在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二审中二人提交的证据基础上,许昌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依法保护。公民间发生矛盾是正常的事情,关键是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化解,诉诸武力是绝对不允许的。老王的行为已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故对小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李辱骂老王且存在言语挑衅,致使老王上前殴打小李,应减轻老王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许昌中院民一庭法官 丁盈盈:法院是严肃庄重的地方,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发生矛盾应当崇尚法治、保持理性,而不是逞一时之强、图一时之快,给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损害,否则轻则受伤住院,重则构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