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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个人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还债了吗?【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7:02


债务危机来袭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

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

来降低偿债能力

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时

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

这可怎么办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因一起民事纠纷被老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李支付老王90余万元。

为了躲避个人名下债务,小李动起了歪心思: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住房归女方所有,车辆归小李所有;小李在双方名下公司所占股份40%自愿无偿转让给女方,小李自愿放弃股东身份。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老王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小李名下财产远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小李已离婚并将共有房产、股权全部转让给女方。老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李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现有房产归女方所有”之约定。

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小李在老王已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执行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下,未经执行法院同意,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女方,车辆归小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使女方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价值上远多于小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减少了小李应取得的可供偿债的财产价值,属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老王的债权实现。老王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许昌中院判决撤销该项约定。

法官寄语

许昌中院审监庭庭长 蒋晓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自由,但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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