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型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以开办浴柜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夸大自己经济实力,隐瞒背负债务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同时期与多人处男女朋友或者虚构其他事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王某等八人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判决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背负较多外债,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在同时期与多人交往,夸大经济能力,隐瞒生意经营的真实状况,明知不具有偿还能力仍然大额借钱,以供事后挥霍,实质上是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虽有少部分偿还,亦是出于安抚被害人、防止案发的目的。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不具有偿债能力,主观上不具有偿债意愿,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已部分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某等人经济损失。
法官寄语
许昌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董盼利: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对朋友进行帮助的同时,也要了解朋友的财务情况,谨防借贷型诈骗。不论是出于救急或救穷的考虑,要想谈钱不伤感情,就应在出借钱财时慎重衡量对方的偿债能力,谨防出于信任而成为诈骗分子的摇钱树。不轻信口头承诺、外在表现,不因恋人、亲戚、朋友的关系而放松警惕,才能尽可能避免对簿公堂时,因可执行财产不足而导致执行不能,亲人变仇人,伤钱又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