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人了但驾驶证不符,就说你开的车吧?”
“行,就给交警说我开的。”
这样看似“义气”的做法
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禹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侯某(已判刑)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新S103省道某路口时,与酒后驾驶无证二轮摩托的魏某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侯某逃逸。
侯某逃离现场后,因顾忌自己是C1驾照,与所驾驶车型不符,担心受到重罚,便打电话联系持有A2驾照乔某。
乔某到达现场后,两人商议一致,由乔某为侯某“顶包”。交警到达现场后,乔某现场承认是自己驾车,躲闪不及与摩托车相撞。随后到交警队录口供,将侯某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
在后期交警办理该案件时,根据路段、现场监控及详细调查,发现乔某行为十分可疑。经民警传唤,乔某才知道自己行为涉嫌违法,并主动如实供述了罪行。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明知侯某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乔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官寄语
禹州法院刑庭庭长 崔丽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交通肇事“顶包”的行为,绝不是“讲义气”的帮小忙,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帮不到别人,反而会让自己触犯刑法。提醒广大群众,规劝亲朋好友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才是真义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