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明知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
仍然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针对这种职业打假行为
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5日,原告王某到某冻品店购买2箱冻品,花费1100元,后王某向市场监督局投诉、举报该冻品店销售的冻品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及超过保质期有擦拭生产日期的行为,并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1.1万元。一审法院查明,王某在全国12315 平台显示自开通以来在平台共投诉75次,举报84次。大多以食品有异物或虚假宣传等内容为由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投诉时不断变换居住地点,且在一审庭审中亦自认有90多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王某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所保护的消费者,其购买案涉商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存在购买商品后直接通过举报或诉讼途径要求进行十倍赔偿的牟取经济利益意图,显然已违背了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王某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许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购买和使用者,其消费应具有生活性,而不具有牟利目的;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活动的,不能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其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权利不能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消费者的设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