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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私自窃电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02-09 09:05:11


    不以诚信经营提高公司利润,采取非法手段填充自己腰包。2月6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一年,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和6000元。

    陈某是许昌某传动轴厂的负责人,为了减少工厂的开支,于2008年8月1日,陈某请人将本厂铸造车间的一台250千伏安变压器的二次接线盒进行改动,使该接线盒A相接线头的多股铜线接地,造成该变压器在计量用电量时,只能计量到用电量的三分之二,从而达到窃电的目的,自8月1日至9日,陈某共窃电5076千瓦,经鉴定价值3660元。同年8月6日,陈某将该铸造车间承包给袁某,自8月9日,袁某采取同样手段以达到窃电目的,截止到22日,袁某共窃电11023千瓦,经鉴定价值7948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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