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首页
许昌法院
法院动态
法院管理
便民服务
调查研究
执行攻坚
诉调对接
普法园地
文明创建
裁判文书
法律文库
当前位置:
便民服务
->
诉讼指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16:21:59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
关闭窗口
〗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人民网
新华网
法律资讯网
光明网法治频道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7059805
位访客
Copyright
©
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