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该到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百姓打官司往往不清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哪个地区(一般应具体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这些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哪些民事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打官司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践中,对于一些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法律规定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