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擅改儿子姓名惹恼未婚母亲 告前男友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2-18 08:44:01


    八年来,未婚母亲一直独自抚养孩子,不料前男友却擅自将孩子姓氏改为随己姓,他的举动彻底惹恼了孩子的母亲,随后,孩子母亲愤而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2009年2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1990年,当时23岁的女孩王兰与同岁的李林相识,不久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1997年7月已怀孕在身的王兰与李林最终以分手的方式结束了这段7年之恋。分手两个月后,王兰生下儿子王小磊,其后王兰一直独自一人抚养儿子。2005年元月,李林要求儿子跟他过,王兰便同意李林将儿子带走半年。王小磊随父亲李林生活期间,李林私自将儿子姓名改为李小阳。2005年7月,李林将儿子送回王兰处。看到儿子仅跟李林生活了半年,李林便为儿子更改了姓名,其后也没再管过儿子,王兰认为既然儿子随父姓,做父亲的就应“权利与义务共担”,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遂以儿子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李林告上法庭,要求李林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庭审理中,李林称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因经济条件不好,最高每月支付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4860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