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媒体看许昌

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08-03-05 10:30:43


    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论断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发展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不例外,肖扬院长曾多次指出,自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增强对裁判的认可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审判权的公开、透明,已成为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畅通诉求渠道和救济途径,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必然需求。

    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将进一步考验人民法院的司法地位和裁判权威,使审判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不仅承担着宪法赋予的审判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公平正义。要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公开透明至关重要。审判权的公开,就是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人民法官工作作风的每一言行,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人民法院是否忠实履行了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裁判结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体现,都将经受审判公开、司法透明的镜鉴。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审判权公开对新的历史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依法落实各项公开制度。审判权的公开透明不仅能促进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缓解或解决,而且有利于保障司法文明和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意识,正确认识和维护人民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地位。因此,要建立人民信服的法院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内心里自觉服从和遵守司法裁判,就必须保证人民尽可能多地了解审判工作的运行方式和过程,充分理解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共同促进各项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

    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将考验人民法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确保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从而促进案结事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一法律格言说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公正不仅仅是由法官自己进行评判,而且是要让当事人身边的人乃至社会公众、舆论来评判。这就需要法官在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更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大局观念,在审理每一个案件、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时,都必须心中装有人民,肩上扛着天平,头顶普照阳光。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丰富和完美适应国情的审判经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一项具体工作就是,要逐步做到公开每一份裁判文书,以此来促进文书制作水平和裁判说服力的提高,通过充分说理使案件当事人息诉,让任何关注案件的社会各界认同裁判的结果。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彰显司法公正。同时要开展“阳光执行”活动,公开执行全过程,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执行的公正和威力。“正义根植于信赖”,只有让审判权、执行权为民所用,为民所系,为民所谋,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才能达到“案结事了”这一最高的司法境界。

    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不断提高和改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作风,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实现这一司法需求,首先就是要让人民充分了解司法活动,熟悉司法程序,有权监督司法过程。同时人民法院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举措,积极推动阳光司法,实现庭审公开,并为方便公民参与庭审公开提供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公民旁听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流程制度等。另外,还要实现人民法院办事规则公开,凡是不涉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的,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这里引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研讨会的发言,也许更具参考价值,他说,法院的主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而是国家。而国家是属于人民的,所以法院最终应当是人民的法院,人民也就有权知悉法院所发生的一切,司法的透明化是司法机关对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义务。可见,要实现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切切实实地从提高法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起,从落实每一项审判工作制度做起,增强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依照依法、及时、全面的原则,深化审判公开,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独立、高效与权威。

    

责任编辑:孙胜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18722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