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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召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6-02-04 18: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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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下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许昌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做法,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宋豪主持发布会。

会议介绍了许昌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做法。近年来许昌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2025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涉企案件32510件,平均审理周期44.74天,执行到位16.38亿元,通过高质量司法服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为打造“赢商莲城·许君以昌”环境品牌增光添彩。

会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集中展示许昌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许昌中院在广泛征集、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发布了7个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覆盖企业商誉、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执行、破产等涉企案件核心领域。多家省市级主流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典型案例


1.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与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依法规制网络主播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尊严的侵权行为

2.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天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认定企业驰名商标遏制“傍名牌”乱象

3.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质化解上亿元“保交楼”项目施工合同争议

4.某置业公司与许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助力企业资金快速回笼

5.张某红妨害清算案——严惩账外经营破坏企业清算程序犯罪

6.某交通运输局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系列案——二百余起涉企系列案一揽子执结

7.长葛市恒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善用破产工具箱挽救困境企业


01

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与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依法规制网络主播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尊严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前借助温某国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个平台,不断发布涉及原告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来公司”)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定代表人于某来个人名誉的视频,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柴怼怼”多次在视频中发表指向于某来的虚假负面言论,对其实施侮辱、谩骂、诽谤行为。针对“柴怼怼”不当言论,于某来亦通过微博账号发声回应,双方论战即刻冲上热搜。2025年4月25日,胖某来公司、于某来以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前、温州某珠宝公司、武汉某珠宝公司、温某国等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00万元。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胖某来公司与被告柴某前及其关联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整体客户资源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柴某前利用“柴怼怼”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胖某来公司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前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胖某来公司存在明显利益冲突。被告柴某前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某来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胖某来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胖某来公司玉石业务退货,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柴某前被诉行为构成对胖某来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柴某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仍在视频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于某来的虚假负面言论,对于某来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于某来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事实已客观存在,柴某前该行为构成对于某来名誉权的侵权。结合四被告的过错程度等事实,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260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个人尊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近年来,一些针对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断出现。发布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通过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成为企业“维权之痛、承压之重、发展之困”。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既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判令责任主体承担商业诋毁、名誉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向自媒体平台发送行为保全禁令,压实网络平台谣言治理责任,取得了“网络黑嘴必规制、侵权损害需担责、企业商誉受保护”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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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天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依法认定企业驰名商标遏制“傍名牌”乱象


基本案情

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来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业务领域涵盖超市、百货、电器、服饰、餐饮、医药、珠宝、茶叶、电影、电玩、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2004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胖某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两个包含“胖某来”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目前均在注册有效期内。胖某来公司自成立起即使用“胖某来”作为企业字号对外进行商业活动。“胖某来”作为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以及胖某来公司的简称,在连锁经营领域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较大,获得200多项全国性及地方奖项。胖某来公司提交的20多份裁定及判决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多次认定“胖某来”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许昌天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广告装饰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等。2021年6月,经注册取得“胖某来装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有效期至2031年6月。该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天某广告装饰公司在其门店门头、店内展板及工作人员名片均标注“天某企业·胖某来装饰”标识,宣传展板包含“始于1998年深耕许昌20多年”等内容,并在抖音平台多个账号发布的23条视频中,使用“装修界的胖某来”“天某企业·胖某来装饰”等宣传用语,累计播放量较大。

胖某来公司认为,天某广告装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前提是判断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应将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情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本案中,胖某来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之日起,即使用“胖某来”作为企业字号对外进行商业活动。涉案权利商标注册日较早,一直持续使用上述商标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胖某来公司凭借其在市场上的独特经营模式和良好声誉,使其涉案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较高的辨识度,具有显著性,属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天某广告装饰公司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视频,以及线下宣传标语中使用“装修界的胖某来”等宣传口号,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该装修企业与胖某来存在某种关联,属于不正当利用胖某来公司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天某广告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胖某来公司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胖某来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企业驰名商标,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案例。本案法院力求“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商标使用历史、广告投入力度、市场知名度等逐一梳理论证,以司法判决方式认定“胖某来”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实现长远、跨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综合考虑胖某来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行业地位、商品销售价格、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天某广告装饰公司赔偿胖某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依法打击了误导消费者、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牟利的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透明、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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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实质化解上亿元“保交楼”项目施工合同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建设公司”)与被告许昌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万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9幢住宅建筑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3.5亿元。施工过程中,万某置业公司长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中某建设公司多次催告,万某置业公司拖延结算致使双方未完成结算。中某建设公司诉请支付项目工程款683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5万余元、其他各项损失2811万余元,以上共计10217万余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盘是保交楼项目,涉案标的额高、涉及业主群体多且正值项目融资关键期。如果简单判决支持诉求,可能阻断项目正常融资,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导致整个楼盘项目停工,影响购房业主居住权益,甚至衍生一系列执行异议和执行信访。在上述背景下,法院一方面,向原告充分释明万某置业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财产保全后的不利后果,详细解释保交楼政策事关民生大局,优先保全保交楼项目以外的财产;另一方面,依托府院联动商定问题楼盘解决方案,责令被告万某置业公司以“反担保”置换查封方式,提供10套住宅底商置换涉保交楼项目房产,展示还款决心和履行诚意,给原告吃下定心丸。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权衡利弊,建立调解意愿。最终在未开庭、未鉴定的情况下,形成多层次、长达2000余字的调解方案:第一部分由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确认,核准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扣款和欠付工程款数额;第二部分约定款项支付方案,考虑实际履行能力,达成9期分笔支付合意,并对后期质保金返还、维修责任、分段计息、逾期违约责任详细约定;第三部分确定连带清偿责任;第四部分对反担保的详细操作进行约定,以非保交楼住宅底商置换保交楼项目房产,解除对保交楼项目房产的保全措施;第五部分确认中某建设公司对承建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协议充分兼顾双方关切,历经多次面对面磋商,最终促成和解。

典型意义

司法的目的不是解决案子,而是解决问题,要将实质解纷理念贯穿始终,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稳预期、防风险、促发展。本案中,许昌中院树立“大局为重、实质化解、多方共赢”理念,以府院联动为牵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聚焦双方核心争议和实质诉求,做好调解与担保的协同、确认工程款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协同、分期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协同,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既使原告债权得到了可靠担保,又让困境企业得到了生存发展空间,同时保障了保交楼的民生目标,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办好一个案件、保住一个企业、促进一方稳定”的良好效果,相关做法入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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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某置业公司与许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助力企业资金快速回笼


基本案情

2017年,许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人)分别签订多份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的某楼盘和地下车库工程以及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4月,案涉项目五栋楼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某建设公司向某置业公司邮寄案涉工程《结算函》及相关结算资料,明确各楼结算总价、已支付价款和未支付价款,要求某置业公司收到函件后核对结算。后因某置业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等费用,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5月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二审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多认定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故对某置业公司认可、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款项可先行判决;对某置业公司不服的,认为多判、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发回重审。二审先行判决后,某置业公司主动向某建设公司履行工程款一千余万元。案件发回重审后,先后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于2025年3月审结。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工程造价或质量问题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通过先行判决改革建设工程类案件传统裁判方式,对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避免施工方在建筑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有着重要作用。本案将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可以避免因部分事实不清,导致全案发回重审,影响诉讼效率,有效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高效率低成本实现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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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张某红妨害清算案

——严惩账外经营破坏企业清算程序犯罪


基本案情

张某红系河南浩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某塑业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因浩某塑业公司资不抵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浩某塑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于2021年11月宣告该公司破产。

破产重整期间,张某红在明知已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出纳马某利用马某本人及其母亲徐某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擅自收支浩某塑业公司钱款,开展账外经营,以逃避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马某、徐某个人银行账户在破产重整期间收入金额约9249万元,支出金额约9178万元。浩某塑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张某红对上述个人账户余额擅自处置,其中70万元用于偿还菅某对浩某塑业公司的借款。在浩某塑业公司破产审计过程中,张某红未向破产管理人和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账户资料,致使破产管理人不能完全掌握浩某塑业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不能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如实记载。2024年4月,张某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红作为浩某塑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指使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账外经营,逃避管理人的监督,并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结合张某红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红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破产清算阶段的“公平清偿”更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维系市场信用的关键。本案中,张某红通过个人账户开展9200余万元账外经营、擅自优先偿还特定债权人债务的行为,本质是利用信息差和控制权“选择性偿债”,直接破坏了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规则,极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恶果。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明确了破产阶段的行为边界和法律后果,有力震慑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与投资信心,助力营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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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某交通运输局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系列案

——二百余起涉企系列案一揽子执结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起,襄城县人民法院陆续受理某交通运输局移送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200余起,涉及河南多地30余家物流运输企业及近500名车主,案件总量大、覆盖范围广。经统计,该系列案件需缴纳罚款本金超160万元,且根据相关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后,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本金),合计应缴金额超320万元。

执行过程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受货运市场运价持续走低、经营成本不断攀升等多重因素影响,涉案被执行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多数已无力承担本金与处罚款叠加的沉重压力。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探寻最优解:一方面,明确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维护,罚款本金作为行政处罚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收缴;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规定,提出“坚守本金缴纳底线、灵活减免加处罚款”的破题思路,主动沟通对接某交通运输局,客观分析“刚性执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柔性减免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同时,积极配合检察院、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要求,确保每一笔减免都经得起法律和法规的双重检验。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某交通运输局与涉案企业逐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其须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本金,通过刚性约束确保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维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公信力。同时,某交通运输局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依法减免罚息,切实减轻被罚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其渡过眼前难关,重拾发展信心,被罚企业则承诺,今后坚决杜绝超限运输行为。目前,某交通运输局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266起行政非诉案件已执结262件。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案件承办人坚持“依法执行有力度、柔性关怀有温度”的工作理念,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探寻最优解,一揽子促成26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为30余家陷入经营困境的物流企业减免罚息约160万元,最大程度降低了司法执行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该系列案的办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考虑到企业的现实困境,形成“惩教结合、长效治理”的良好局面,有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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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长葛市恒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善用破产工具箱挽救困境企业


基本案情

长葛市恒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建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6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该公司成立以来,依法经营、纳税,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近年来,受市场行情变化等影响,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经法院执行仍无法清偿许昌某银行136万余元金融贷款和供应商河南某公司17万余元货款。

裁判结果

2024年4月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发现,恒某建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固定资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或股权,无法偿还全部贷款。2024 年5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恒某建材公司存在两笔债务,债权人为许昌某银行和河南某公司。在法院的主导下,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认为,相较于破产清算可能导致的低清偿率及债务人主体消亡,破产和解可使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随后,在恒某建材公司在与主要债权人许昌某银行达成并履行《贷款减免协议》的基础上,恒某建材公司与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恒某建材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2024年12月27日,许昌中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执行转破产”机制启动,并最终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审结,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因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保留企业的经营资质和潜在价值,为未来经营复苏提供了可能。二是债权人通过双方和解及第三人代为履行,获得接近全额的债权清偿,相比于破产清算可能导致的低比例清偿,最大限度实现清偿利益。三是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将原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快速结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彻底化解纠纷。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破产法律制度在拯救困境企业、公平清偿债务、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多重功能,有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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