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昌市胖某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来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业务领域涵盖超市、百货、电器、服饰、餐饮、医药、珠宝、茶叶、电影、电玩、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2004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胖某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两个包含“胖某来”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目前均在注册有效期内。胖某来公司自成立起即使用“胖某来”作为企业字号对外进行商业活动。“胖某来”作为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以及胖某来公司的简称,在连锁经营领域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较大,获得200多项全国性及地方奖项。胖某来公司提交的20多份裁定及判决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多次认定“胖某来”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许昌天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广告装饰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等。2021年6月,经注册取得“胖某来装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有效期至2031年6月。该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天某广告装饰公司在其门店门头、店内展板及工作人员名片均标注“天某企业·胖某来装饰”标识,宣传展板包含“始于1998年深耕许昌20多年”等内容,并在抖音平台多个账号发布的23条视频中,使用“装修界的胖某来”“天某企业·胖某来装饰”等宣传用语,累计播放量较大。
胖某来公司认为,天某广告装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前提是判断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应将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情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本案中,胖某来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之日起,即使用“胖某来”作为企业字号对外进行商业活动。涉案权利商标注册日较早,一直持续使用上述商标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胖某来公司凭借其在市场上的独特经营模式和良好声誉,使其涉案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较高的辨识度,具有显著性,属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天某广告装饰公司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视频,以及线下宣传标语中使用“装修界的胖某来”等宣传口号,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该装修企业与胖某来存在某种关联,属于不正当利用胖某来公司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天某广告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胖某来公司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胖某来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企业驰名商标,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案例。本案法院力求“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商标使用历史、广告投入力度、市场知名度等逐一梳理论证,以司法判决方式认定“胖某来”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实现长远、跨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综合考虑胖某来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行业地位、商品销售价格、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天某广告装饰公司赔偿胖某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依法打击了误导消费者、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牟利的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透明、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