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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30 18:30:37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共同营造保护未成年人良好社会氛围,许昌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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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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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张某某经营文身店期间,未核实未成年人年龄,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升学、就业受阻。检察机关经立案调查、公告,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的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张某某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特定和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张某某在经营文身店期间,违反应当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年龄规定,违规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使部分未成年人升学、就业受阻。其行为既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健康权益,又因其具有社会开放性,使不特定未成年人处于随时可能受到侵害的风险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和起诉条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现实和长远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

文身通过颜料渗入皮肤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具有难消除、标签化等特征。未成年人身体正处在成长发育期,思想不成熟,学业、就业状态不确定,一旦被文身,不仅会分散现实注意力,影响正常学习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而且对将来升学、入伍、就业等关系个人前途的重大事项产生潜在危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服务对象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应有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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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隔空强制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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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通过快手平台添加被害人宋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为好友,宋某告知其出生年份,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聊天期间,王某多次以胁迫手段逼迫宋某向其发送不雅照片、不雅视频,并威胁宋某推送其父母的微信名片。因向宋某索要不雅照遭到拒绝并被拉黑,王某宋某的不雅照转发给胡某宋某母亲。案发后,王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隔空猥亵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虽未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但通过网络胁迫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视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处罚,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彰显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释放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强烈信号。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无论线上线下、是否直接接触,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网络社交中易泄露隐私、遭受侵害。网络平台应压实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及时处置有害信息与侵害行为;社会各界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抵制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活动。同时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谨慎交友、严守隐私,不随意向他人泄露敏感信息,遭遇侵害及时向家长、学校或公安机关求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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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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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谭某某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应谭某某的要求,在家中向谭某某、邓某1、邓某2(16岁)传授通过“和平精英游戏”QQ群,添加未成年被害人、虚构免费赠送游戏皮肤、需要激活等诈骗方法。后邓某1、邓某2使用该方法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张某某故意将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未成年人,且被传授人利用其传授的诈骗犯罪方法实施了诈骗犯罪,并被判处刑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极易受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诱导,一旦被传授犯罪方法,不仅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毁掉个人前途,更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破坏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张某某明知他人意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主动向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员传授具体诈骗方法,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极大。

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本案明确,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无论是否牟利、是否主动传授,只要实施相关行为,且造成未成年人被诱导实施犯罪等危害后果,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这既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通过从严惩处此类行为,筑牢司法防线,坚决遏制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犯罪势头,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纯净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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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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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某超市以购物为由,趁店主不备拍摄店内烟酒等财物信息。当晚23时许,田某某纠集15周岁的杨某、14周岁的沙某两名未成年人,将踩点视频及店铺地址发送给二人,指使二人前往该超市实施盗窃,自己未到场参与。次日凌晨,杨某、沙某抵达现场,破坏店铺门锁及两部监控,盗走148条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61980元,后三人分赃。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应当从严从重惩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被引诱、操控参与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绝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本案中,杨某、沙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实施盗窃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这充分说明,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因年幼而心存侥幸、误入歧途。此类行为不仅会让未成年人受到行政处罚,更会扭曲价值观、荒废学业,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而教唆者妄图利用未成年人规避法律责任,既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依法对田某某从重处罚,明确传递出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牟利行为从严打击、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坚定立场。本案明确,凡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绝不纵容。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坚决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固法治屏障;也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强化法治观念,清醒认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坚决抵制各类违法引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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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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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4月28日,被告人齐某艾某胡某等五人(五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预谋在晚上下课后对被害人张某(未成年人)实施殴打,预先准备拖把棍、短雨伞杆等工具。当天21时许,齐某等人中学宿舍内,通过扇耳光、拳打脚踢,使用皮带等工具抽打方式,轮流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侮辱,次日又将张某手机摔毁事发后张某无法正常到校上课,经诊断其头部、胸部、腰部均有损伤,伴有胸腔积液,且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妄想状态、抑郁状态等严重心理问题;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且持凶器殴打未成年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且出现严重精神障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校园欺凌绝非同学间的“小打小闹”,而是触碰法律红线、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校园秩序的恶劣行为。本案中,齐某等人在校园宿舍内持凶器随意殴打、侮辱未成年被害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也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法院审理该案中坚持严厉惩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原则,明确即便实施欺凌者系未成年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恶劣,同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未成年人切勿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本案判决以司法裁判的鲜明导向,亮明了“校园欺凌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清晰传递出“校园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欺凌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强烈立场。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欺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坚决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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