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某超市以购物为由,趁店主不备拍摄店内烟酒等财物信息。当晚23时许,田某某纠集15周岁的杨某、14周岁的沙某两名未成年人,将踩点视频及店铺地址发送给二人,指使二人前往该超市实施盗窃,自己未到场参与。次日凌晨,杨某、沙某抵达现场,破坏店铺门锁及两部监控,盗走148条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61980元,后三人分赃。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应当从严从重惩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被引诱、操控参与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绝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本案中,杨某、沙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实施盗窃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这充分说明,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因年幼而心存侥幸、误入歧途。此类行为不仅会让未成年人受到行政处罚,更会扭曲价值观、荒废学业,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而教唆者妄图利用未成年人规避法律责任,既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依法对田某某从重处罚,明确传递出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牟利行为从严打击、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坚定立场。本案明确,凡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绝不纵容。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坚决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固法治屏障;也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强化法治观念,清醒认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坚决抵制各类违法引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8日,被告人齐某与艾某、胡某等五人(五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预谋在晚上下课后对被害人张某(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并预先准备拖把棍、短雨伞杆等工具。当天21时许,齐某等人在某中学宿舍内,通过扇耳光、拳打脚踢,使用皮带等工具抽打的方式,轮流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侮辱,次日又将张某手机摔毁。事发后张某无法正常到校上课,经诊断,其头部、胸部、腰部均有损伤,伴有胸腔积液,且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妄想状态、抑郁状态等严重心理问题;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且持凶器殴打未成年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且出现严重精神障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校园欺凌绝非同学间的“小打小闹”,而是触碰法律红线、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校园秩序的恶劣行为。本案中,齐某等人在校园宿舍内持凶器随意殴打、侮辱未成年被害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也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法院审理该案中坚持严厉惩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原则,明确即便实施欺凌者系未成年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恶劣,同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未成年人切勿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本案判决以司法裁判的鲜明导向,亮明了“校园欺凌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清晰传递出“校园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欺凌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强烈立场。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欺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坚决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