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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未投保 造成损失不理赔

  发布时间:2009-02-24 15:22:23


    在委托运输货物时,因承运人在驾驶货车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委托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委托运输的货物没有投保货损险,2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07年2月13日,周某从乔某处购买运输汽车一辆,双方签订有买卖协议,该运输汽车挂靠在文登市空港货运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2007年8月13日,周某与重庆沙坪坝区虎溪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签订运输协议,由周某负责承运运输站的摩托车60台及配件、原田助力车30辆及配件,价值共计250000元;同年8月15日,周某又与渝业食品厂签订运输协议,承担渝业食品厂110件食品的业务。2007年8月19日,周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运输车在许平南高速公路上许昌县段内行使时,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运输车车上货物损坏,事故经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运输车车上货物损毁情况鉴定,损失金额达121252元。运输站要求保险公司对货物的损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保险公司为周某的运输车承保有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但是没有对运输的货物承保货损险。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是货物运输车的实际所有人及驾驶人,其承运原告运输站交付的货物后,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货物受到损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承保被告周某运输车车上货物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运输站各项损失共计121252元,驳回原告运输站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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