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柴某某”,以玉石博主的身份讲解玉石知识,并对网友的玉石进行鉴定。温州市柴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柴某商贸公司)、武汉市柴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柴某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等,法定代表人均为柴某前之妻。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某商贸公司)业务领域涵盖超市、百货、珠宝等。自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前在某网络平台及其他同类平台不断发布涉及许昌某商贸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等的视频,同时也通过直播形式对上述话题发表言论,主要内容包括“许昌某商贸公司出售的玉石商品价高质劣”“成本几百块卖几千几万,利润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发现三千的比你三万的还要好,他就知道我交了智商税”等。平台用户在观看柴某前直播时点击头像可跳转至“武汉柴某珠宝”直播画面,通过小黄车链接可购买玉石;其亦在所发布视频的评论区引导用户到平台店铺“武汉柴某珠宝”和“柴某珠宝”购买玉石。
2025年4月7日,柴某前在某平台发布《关于于某来起诉我的事》的视频中称:“于某来(系许昌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通过编故事,然后找一堆人给自己粉饰。平时说得那么道貌岸然、塑造的跟神一样,多伟大一样,背地里全是这些恶心巴拉的小伎俩,下流的动作,你算个什么东西?你一个做企业的,你不让别人一句话都不能说对吧?”5月9日,柴某前直播时称于某来“邪教头子”“傻”“有前科”等。同时,柴某前还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发布多个视频,称于某来勾结黑恶势力、邪教,组织他人进行网络暴力违法活动、偷税漏税等。
许昌某商贸公司、于某来认为柴某前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公司商誉,造成经营损失,并侵害了于某来个人的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柴某前等被告立即停止对许昌某商贸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某来名誉权的侵权行为;2.柴某前等被告连带赔偿许昌某商贸公司的经营损失、于某来的名誉权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柴某前辩称,其不是经营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其舆论监督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
另查明,根据从柴某前开展直播活动或者发布视频的相关平台运营公司等调取的案涉30个视频相关数据,视频累计播放量达7213977次,点赞量达18645次,评论数达23789条,收藏数达2267次。2025年4月1日至5月30日,许昌某商贸公司因柴某前的行为遭受珠宝玉石类商品退货28件,金额共计人民币944440元(币种下同)。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豫10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柴某前等被告立即停止对许昌某商贸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某来的名誉侵权,并连带向许昌某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向于某来赔偿名誉权损失以及合理开支费用等(具体判项略)。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