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原单位退休后又被许昌某公司聘用,秦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其在许昌某公司工作期间的误工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被告以秦某已经领取退休金为由,拒绝赔偿其误工费。2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3月5日,王某驾驶货车在许昌县境内撞伤秦某,事故中秦某遭受损失共计8729元,秦某在原单位退休后又被许昌某建筑公司聘用,上述损失中包括其误工费,许昌某保险公司为王某的货车承保有交强险,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被告以秦某已经领取退休金为由,拒绝赔偿其误工费。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车辆撞伤秦某,王某应赔偿秦某相应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赔偿秦某。秦某在原单位退休后,又被许昌某建筑公司聘用,因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正常工作,该建筑公司停发了秦某误工期间的工资,秦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了误工费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判决二被告王某、保险公司赔偿秦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