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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调解破僵局 “一揽子”化解设备争议—— 许昌中院民三庭巧化设备争议僵局

发布时间:2026-10-20 17: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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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机械设备质量问题引发、双方相持近两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许昌中院民三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二审案件作出维持或改判的裁判结果,该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通过二审深度调解,促成双方就卖方账户解封、合同解除、违约金减免等事项一并形成解决方案,避免高额司法鉴定费用支出,妥善化解卖方账户被冻结带来的困境。

设备质量各执一词,一审判决后争议仍存

纠纷源于一套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争议。买方某公司主张设备运行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质量瑕疵,诉请解除合同,要求供方返还设备价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迟延交货滞纳金。卖方某科技公司则辩称设备已交付使用,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围绕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买方质量异议是否按期提出等争议焦点审理,认定供方构成根本违约,判决供方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迟延交货滞纳金。卖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面临现实难题:案涉设备已闲置,部分构件发生拆改,仅凭书面证据难以完整还原设备交付时的原始状态;若启动全面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动辄数万元,可能接近或超过案涉设备本身价值,诉讼成本与审理周期将进一步增加,双方也将从合作伙伴演变为“双输”对峙,单纯一纸裁判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

二审调解 “破局”:从对立裁判转向利益平衡

承办法官肖洁没有局限于简单划分是非责任,而是着力寻找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一方面,向买方释明《民法典》有关质量异议期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向卖方分析设备长期闲置持续扩大双方损失,以及继续对抗将产生的鉴定成本、执行成本,还有商业关系彻底破裂的潜在风险。引导双方跳出 “非赢即输” 的对抗思维,围绕设备现状处置、款项结算、后续维修责任等核心事项逐项磋商。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采购合同》予以解除,卖方账户予以解封;卖方一次性返还买方货款30万元,买方自愿减免卖方应付违约金。

实质解纷的样本意义:二审调解不止于“结案”

机械设备质量争议往往交织技术认定、证据固定、成本核算三重难点。二审阶段若简单对一审判决维持或改判,很可能只是将矛盾转移至鉴定、执行等后续程序,引发衍生案件。本案二审调解立足当事人处分权,将争议重心从 “厘清过往违约事实” 转向 “探寻当下解决方案”,在查明案件事实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找准平衡点,既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也有效化解企业资金承压难题,为商事案件实质化解提供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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