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记者证的记者失去职业道德,与持有假工作证的劳教释放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上演了一场诈骗的双簧戏。3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和三年。
家住漯河市的潘某2006年因犯票据诈骗罪被长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潘某不思悔改,重蹈覆辙。为了让别人相信自己,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2008年5月,伙同姜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办理“中国预防腐败犯罪调研小组”工作证,同年6月,姜某给潘某打电话说其查到某信用社主任马某有经济问题,要和潘某一起去见见马某,弄点儿钱花。见面后,潘某对马某说有人反映其贷款时受贿的问题,反映的材料都在这儿,如果马某拿10万元钱,就帮忙摆平,保其不受追究。马某听后,说根本就没有人贷款时给其送礼这事,并严词拒绝。随后,潘某又和某杂志社记者李某、刘某取得联系,继续对马某实施勒索。同年9月12日,潘某、李某、刘某分别持“中国预防腐败犯罪调研小组”工作证和记者证,来到马某的办公室索要2万元调研费时,因马某不在,其他人员以没有现金到楼下取钱为由稳住三人,尔后通知马某报警,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刘某、李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