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宜居花城"是鄢陵县人互为传颂的口头禅,但鄢陵县法院近期却审理了一起为泄私愤点燃人家的养鸡厂,造成许多群众的非议。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本村黄某产生矛盾,2008年10月27日夜,张某酒后遂起报复之念,于是携带打火机及装满麦秸的鱼鳞布袋,来到本村北地黄某的养鸡场,翻墙入院,将麦秸撒到鸡蛋房内,用打火机点燃麦秸后离开,造成黄某五间养鸡房及房内所有养鸡设施烧毁,650只种蛋鸡被烧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681元.情景惨不忍睹,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