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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图喜庆,鞭炮炸伤眼

  发布时间:2009-03-13 17:41:40


    过年为图喜庆,几人买来鞭炮燃放,不料其中1人一不小心炸伤路人,一炮炸丢3万余元。

    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四)下午四时许,被告周某与他人商量买鞭炮燃放(所购鞭炮为单个燃放的小炮),鞭炮买回来后,几人便在该村距周某家300、400米 处村南北大街上燃放,4点30分左右,原告柳某由北向南从被告旁边路过,并在距周某燃放地点南边一、二 十米 处停下观看,不料祸从天降,被告周某在燃放时将原告左眼炸伤,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医院门诊诊断,原告左眼为外伤性瞳孔根部离断、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脉胳膜襞裂,经许昌乾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柳某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明知燃放鞭炮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险,仍然燃放鞭炮并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原告左眼受伤,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柳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燃放鞭炮危险的情况下停下观看,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原告柳某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为宜。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721.42元。

    这个案件带来的教训警示人们,在过节图喜庆燃放鞭炮未尝不可,但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在人多的场合燃放,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且不可出现因喜庆不和谐的悲局。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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